数据资产

法律

数据安全法

全国人大 发布:2021-06-10 生效:2021-09-01

本法规范数据处理活动,确立数据安全与发展并重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重要数据目录、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明确数据处理者全流程安全管理、定期风险评估与数据出境安全义务,规定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要求,对危害国家核心数据及违法出境等行为设定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

法规

政务数据共享开放条例

国务院 发布:2025-05-28 生效:2025-08-01

2025年8月1日起施行,规范政府部门之间政务数据共享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政务数据定义和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规定目录管理、共享申请与答复、数据质量、校核纠错、平台支撑、安全保障等要求,建立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并对违规编制目录、阻碍共享、擅自提供数据等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部门规章

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2024-10-09 生效:1900-01-0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提出到2025年初步建立制度规则和到2030年全面建成开发利用体系的目标,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有序开放和授权运营,健全资源登记管理制度、运营监督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应用场景创新、区域数据协作、数据服务能力建设和数据产业生态繁荣,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其他规范性文件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2024-12-26 生效:2025-02-01

台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坚持依场景授权、不搞一揽子授权,建立市县两级协调机制,明确发布公告、资格初审、专家评审、会议审议、授权备案、协议签订等授权程序,规定授权运营域的登记开通、数据获取、数据开发、产品发布和权限关闭等要求,落实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年度绩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盐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4-12-06 生效:2024-12-06

盐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范数据供给、平台建运、加工治理、开发利用、流通交易和安全监管等活动,实行运营主体和开发主体两级授权模式,依托统一授权运营平台开展数据加工治理与开发利用,明确数据归集、目录编制、产品发布、交易流通、定价收益、安全责任、违规处置和退出机制等制度,并附实施方案阐述授权运营的必要性、可行性与具体实施路径。

烟台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4-11-13 生效:2025-01-01

规范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数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数据提供单位职责分工,实行目录化与分类分级管理,确定运营单位并建设全市统一运营平台,按照一场景一授权一申请原则开展数据产品开发,建立收益分配、数据贡献评价和运营评估机制,落实谁管理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责任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2024-09-09 生效:2024-09-09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授权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签订协议。运营域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不得新建运营通道。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威海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发布:2024-10-30 生效:2024-10-30

本办法适用于威海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受市政府委托授权运营单位开展公共数据加工处理和产品开发。运营单位建设统一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运营单位按一场景一申请原则获取数据,在平台内加工,确保原始数据不导出平台。公共数据产品收益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规定执行。主管部门开展日常监督和评估。本办法自2024年10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9日。

惠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2024-01-03 生效:2024-01-03

本细则适用于惠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活动。公共数据管理遵循统筹管理、统一标准、分类分级、依法采集、依职共享、有序开放、流通融合、安全可控原则。实行统一目录管理,公共数据按共享类型和开放属性进行分类。共享申请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办理,数源部门按规定审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柳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

- 发布:2024-09-13 生效:2024-09-13

本方案适用于柳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目标是到2026年底形成规范流程和安全保障体系,打造10个以上典型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市数据局负责具体实施。坚持一场景一授权、无场景不授权,建设数据授权运营专区,实现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优先在工业制造、商贸流通、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文化旅游、医疗健康、城市治理等领域突破。探索收益分配,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生态。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肇庆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2025-04-29 生效:2025-05-01

本办法适用于肇庆市本级行政机关及财政保障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市政务和数据局为数据管理机构,市人民政府确定实施机构。实施方案经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审议后,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协议。运营机构按一场景一授权原则遴选开发机构。实施机构定期公开授权运营情况,开展年度成效评价。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2024-01-01 生效:2024-01-01

本细则适用于江山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江山市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组。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公告、申请、审查、公开、签约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衢州市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违反协议或安全规定的责令整改或终止授权。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衢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2024-06-17 生效:2024-07-19

本细则适用于衢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建立协调机制和专家组,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申请、审查、签约等程序确定。授权运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级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再单独建设。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本细则自2024年7月19日起施行。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4-06-15 生效:2024-07-16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采用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市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试点确定一级运营主体,一级运营主体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并签订授权协议。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和安全保障,二级开发主体依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平台是全市统一通道,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

绍兴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 发布:2024-04-30 生效:2024-06-01

本细则适用于绍兴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专家组。授权运营经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市级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设授权运营域。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和可还原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导出。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未通过或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细则为征求意见稿。

德清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2024-04-17 生效:2024-04-17

本细则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建立由数据提供单位、主管单位、运营单位、使用主体、监管单位及协调小组、专家组组成的工作体系,县大数据局负责统筹管理和建设授权运营域。授权运营流程包括信息发布、申请提交、资格审查、协议签订、培训考核、加工处理、产品开发、市场运营等环节。运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连续三次评估不合格取消授权资格。本细则自2023年施行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2024-03-21 生效:2024-03-21

本方案适用于舟山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建立市级协调机制和专家组,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构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实行一场景一授权,经发布通告、提交申请、专家评审、结果公开、签订协议等程序确定运营单位。重点推进公共信用、先进制造、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金融服务等领域场景建设。定期开展年度评估。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云和县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2024-02-06 生效:2024-03-11

本细则适用于云和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人民政府为授权主体,县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依托市级授权运营域开展工作。授权运营按发布公告、提交申请、综合评审、签订协议等程序进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运营单位应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终止授权。本细则自2024年3月11日起施行。

无锡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4-03-01 生效:2024-03-01

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建立市级协调机制,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平台与授权运营域建设。运营单位采取综合授权、领域授权、场景授权等方式,经审核公示等程序确定,运营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形成的数据产品经审核后在合法数据交易平台流通。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违规或评估不合格的暂停权限直至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金华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2024-01-12 生效:2024-02-15

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统筹建设授权运营域。授权运营依应用场景开展,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产品,经审核后上线,或可还原原始数据的产品不得出域。主管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绩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不合格取消授权。本细则自2024年2月15日起施行。

温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2023-09-21 生效:2023-10-21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县级以上政府按程序授权运营单位,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运营域。授权运营坚持无场景不授权,经公告、申请、预审、专家评审、终审、公开、备案、签约等程序确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运营单位应在运营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导出,不得用于未经审批场景。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安全和绩效评估,不合格取消授权。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1日起施行。

新余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5-04-18 生效:2025-06-01

本办法适用于新余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监督管理。市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采用分领域、依场景授权方式,编制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审议后,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五年。运营机构在授权运营域内加工数据产品,原始数据包不得出域。数据产品依法登记并按规定定价。违反规定依法追责。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齐政办规〔2024〕6号)

- 发布:2024-11-29 生效:2024-11-29

本办法适用于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活动。市政府委托市数据局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依场景开展数据运营,引入主体开发数据产品,经安全合规审核后交易流通。市级公共数据服务机构负责数据汇聚、治理和脱敏脱密支撑。原始数据不得交易。对违规或重大经营问题的,市数据局可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福田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暂行管理办法

- 发布:2024-01-19 生效:2024-01-30

规范深圳市福田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明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规定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定程序和协议内容,规范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平台合作方入驻退出、数据资源授权申请、公共数据产品开发、登记备案、交易定价、全过程成效评估、监督管理和安全保障。

《光明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4-12-20 生效:2025-01-10

规范深圳市光明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单位等定义和基本原则,区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监督,规定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源部门职责,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定程序、协议内容和退出机制,规范授权运营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合作方管理、产品登记备案、交易定价和安全保障。

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 发布:2025-01-16 生效:2025-03-01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关于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建立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定价范围和管理权限,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规范定价程序,科学核定最高准许收入,合理制定上限收费标准,建立定期评估调整制度,加强指导监督,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国资委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 发布:2025-12-15 生效:1900-01-01

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5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由财政部等部门发布,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编制2025年年报,重点关注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数据资源、资产减值、收入确认、政府补助、企业合并、租赁、金融工具、标准仓单、保险合同、会计政策变更、合并财务报表、关联方及财务报表编制等领域,加强内部控制和财会监督,遏制财务造假。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数据局 发布:2025-03-01 生效:2025-03-01

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明确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及授权运营法人组织为登记主体,国家或地方数据管理部门设立登记机构和平台,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程序,登记结果有效期三年,建立分级监督管理和撤销登记等制度,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

- 发布:2025-03-01 生效:2025-03-01

国家数据局制定,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境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明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定义,要求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益优先、合理收益、安全可控原则,规定实施方案编制、运营机构选择、授权运营协议签订、运营实施、安全管理、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等全流程要求,授权运营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5年。

地方法规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2024-09-30 生效:2024-09-30

规范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处理及监督管理活动,明确市大数据管理局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统一公共数据平台与目录管理机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规定公共数据采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及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和年度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公共数据高效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可控利用。

山东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5-04-02 生效:2025-05-01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统一目录管理,运营模式包括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和依场景授权。县级以上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运营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确定并签订协议。各主体落实数据安全责任,主管部门定期评估并公开情况。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日。

石家庄市公共数据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4-06-12 生效:2024-06-12

南京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4-04-23 生效:2024-05-24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工作。公共数据专区分为综合领域和行业领域,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市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领域监管。运营单位经专家评审、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原始数据不得对外提供。定期组织绩效考核,连续两次评估较差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4年5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23日。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 发布:2025-02-28 生效:2025-03-01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登记主体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市级登记机构,区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本区登记机构。登记平台作为统一入口,提供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服务,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赋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5-11-01 生效:2025-11-01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试行期间采取整体授权模式,运营机构按程序确定,数据开发商依场景申请开发利用。实施方案应明确数据资源范围、产品清单、收益分配、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授权运营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违反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

银川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实施方案(2024—2025年)

- 发布:2024-01-13 生效:2024-01-13

本方案适用于银川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试点工作,试点期为2024年至2025年。构建1套制度体系、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和公共数据运营平台2个平台、N个运营专区、X个运营场景的1+2+N+X模式。率先在医疗健康领域完成首笔数据运营交易闭环,逐步拓展工业、农业、金融、交通、文旅等场景。建立工作协调小组,实行一场景一清单一审核。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和一数一源一标准等要求。

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 发布:2023-09-13 生效:2023-09-13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数据开放主体应编制开放目录并在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有条件开放数据需经申请、审核、签订利用协议后使用。数据利用主体获取的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约定外目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维。本细则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

济南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办法

- 发布:2023-10-26 生效:2023-12-01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区县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和监督。授权运营采取综合授权、分领域授权等方式,由大数据主管部门或数据提供单位与运营单位签订协议。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建设统一运营平台,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一事一申请,在平台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得导出。运营单位落实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4-11-01 生效:2024-12-01

本办法适用于沈阳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数据局授权运营单位统一建设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平台,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运营渠道。平台应具备数据需求管理、分类分级、全流程溯源和安全保障能力,按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标准建设。运营单位负责数据管理、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授权运营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需重新申请。市数据局会同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3-12-05 生效:2023-12-05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公共数据专区授权运营管理,专区分为领域类、区域类和综合基础类。采取政府授权运营模式,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相关部门作为监管单位,择优确定运营单位并签订协议,协议有效期一般为五年。运营单位承担专区建设运营、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主体责任,落实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要求。连续两次评估结果较差的,终止授权运营协议。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4-12-06 生效:2024-12-06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活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运营机构,依托统一平台为数据商提供开发利用环境。运营机构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合规核查和出域管理;数据商依场景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公共数据使用申请由市政务大数据管理机构、数源部门和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协同审核,原始数据不得交易和直接导出。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每年开展评估。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山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5-08-02 生效:2025-09-01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省级采用一级授权加分行业授权模式。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运维和数据初级加工,二级运营主体依托平台开展开发运营。省级数据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授权运营平台。授权运营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五年。运营主体应履行数据安全责任并接受评估。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2025-02-28 生效:2025-02-28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行一级开发与二级开发相衔接的分级开发模式。实施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并审核场景与数据需求,一级开发主体依托公共数据运营服务平台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实行年度评价。对违反规定的,主管部门可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江西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发布:2025-11-11 生效:2025-12-15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采取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省级实施机构由省大数据中心担任。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运营机构并签订协议。省数据主管部门探索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平台,各地原则上不再独立建设。对不遵守协议或发生重大安全事件的,实施机构可暂停或提前终止授权。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5-02-01 生效:2025-02-01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由数据管理部门编制实施方案并按三重一大机制审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平竞争确定运营机构。运营机构在统一的公共数据平台内依场景开发利用数据,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协议期限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明确数据范围、安全责任和退出机制。发生安全等事故或拒不整改的,实施机构可终止协议。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贵州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发布:2025-01-07 生效:2025-01-07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原则上以整体授权为主、分领域授权为辅。授权运营机构建设运营授权运营空间,对公共数据进行初级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利用机构依场景再开发并向社会提供服务。公共数据服务平台为全省统一总枢纽,实现可管可控可追溯。原始数据不得出域,产品不得还原原始数据。本办法自2025年1月7日起实施。

浙江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管理办法

- 发布:2025-09-01 生效:2025-10-01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活动,实行依场景授权模式,由县级以上数据主管部门作为实施机构,通过公平竞争择优确定运营机构。授权运营域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或可信数据空间建设,确保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机构在域内加工形成数据产品和服务后向社会提供。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实施机构应年度评估并动态管理。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4-10-23 生效:2024-12-01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确立运营主体与开发主体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依托授权运营域和平台依场景开发利用公共数据,坚持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与安全管理,开发主体依协议形成数据产品并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交易。对违规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可终止授权协议。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深圳市南山区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2025-01-22 生效:2025-02-05

规范深圳市南山区行政区域内与公共数据相关的汇聚、治理、授权、加工、经营、流通、安全、监管等数据活动,建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区政务和数据局为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明确授权运营单位资质要求、选取程序和退出机制,规定开发利用方入驻、数据资源授权申请、产品服务加工登记、数据流通与收益分配、安全保障和监督管理要求。

广东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 发布:2024-10-08 生效:2024-10-08

加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数据流通、数据相关区域和国际合作以及数据安全管理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省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立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分置机制和数据权益登记制度,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支持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通与国际合作。

青海省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 发布:2023-03-27 生效:2023-03-27

为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产业发展提供全方位政策支持,适用于在青海省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企业,包括绿电保供和用电保障、招商引资奖补和东西部协作、用地要素保障、科技创新平台支持、投融资及税收优惠、人才引育和营商环境优化等,推动大数据产业主动融入东数西算国家布局,建设零碳大数据中心,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新引擎。

宁夏回族自治区数据条例

- 发布:2025-11-21 生效:2026-01-01

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促进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建立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和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培育数据产业。

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 发布:2021-03-29 生效:2021-05-01

发挥安徽省数据要素作用、发展数字经济、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数据安全、建设数字江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大数据发展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等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支持非公共数据汇聚共享,促进大数据在制造业、服务业、农业和政府治理等领域开发应用,培育大数据产业,加强大数据人才培养、促进措施和安全管理。

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

- 发布:2016-01-15 生效:2016-03-01

推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明确大数据发展应用原则和目标,省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设立大数据发展专项资金和基金,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云上贵州大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开放负面清单制度,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和产业发展聚集区。

云南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2023-12-10 生效:2023-12-10

规范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开发和安全管理,建设全省统一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县级以上政府数据管理机构作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申请审批反馈机制,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有条件开放和开发利用,强化公共数据安全责任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江西省数据应用条例

- 发布:2023-11-30 生效:2024-03-01

规范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应用及相关数据管理、安全保护、数据要素市场培育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建设全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场所,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民生服务和政府治理等领域数据应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

- 发布:2022-11-25 生效:2022-11-25

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统筹推进,推进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共享开放,培育数据市场和授权运营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湖南省数据条例

- 发布:2025-09-26 生效:2025-09-26

规范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共享开放、开发利用、流通交易、产业发展、要素应用、安全与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和产权登记,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全省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和公共数据开放、授权运营,支持人工智能、数据标注产业发展,建立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机制。

甘肃省数据条例

- 发布:2025-09-26 生效:2026-01-01

加强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发展应用、安全和保障等活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省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全省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产业,推动东数西算和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支持可信数据空间建设应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

- 发布:2025-03-26 生效:2025-03-26

加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流通、开发应用和安全管理等活动,促进数据资源有序流通和应用,保护数据权益,保障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建设统一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促进兵地融合发展,支持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数据交流合作。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发布:2024-07-01 生效:2024-07-01

促进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及其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定位、目标和基本原则,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管理部门统筹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工作,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布局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发展服务器及存储、集成电路、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改造。

辽宁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 发布:2022-05-31 生效:2022-05-31

发挥辽宁省数据效用、加快大数据发展,明确大数据发展目标、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加强信息、融合和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和统一大数据资源平台,省、市、县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规划指导协调,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专章规定工业大数据发展,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制。

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 发布:2022-05-13 生效:2022-05-13

促进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管理应用、促进发展、安全保护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建立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规划和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和数据交易平台,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强数据安全保护。

河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发布:2021-12-28 生效:2022-03-01

促进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障数字经济安全等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是数字经济主管部门,加强通信网络、算力、新技术和融合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非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发展电子信息、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转型。

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发布:2022-05-27 生效:2022-05-27

促进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发展相关活动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协调、督促数字经济发展,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进公共数据目录管理、共享开放和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发展电子信息制造、软件、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

山东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发布:2025-11-20 生效:2026-01-01

促进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等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信息通信、空天信息、物联网、算力、数据等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数据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统筹推进,支持数字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电子信息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数字产业化,促进工业、农业、服务业等产业数字化,推进数据价值化和治理服务数字化。

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

- 发布:2018-12-14 生效:2018-12-14

发挥天津市大数据促进经济发展、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作用,规范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应用及相关活动,市和区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大数据发展应用具体工作,推进政务数据目录管理、共享交换和开放平台建设,规范政务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类型,鼓励社会数据采集利用和数据交易,加强大数据开发应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

北京市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 发布:2022-11-25 生效:2023-01-01

促进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数字经济促进相关活动,明确数字经济定义和适用范围,加强信息网络、算力、新技术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数字经济促进工作,推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支持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完善数字经济安全保障、治理体系和保障措施,建设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北京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 发布:2025-11-10 生效:2025-11-10

规范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明确登记平台、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和登记类型,北京市大数据中心为登记机构,市数据管理部门统筹监管,规定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程序与材料要求,建立登记结果公示、异议处理、有效期续展和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

吉林省大数据条例

- 发布:2023-12-01 生效:2023-12-01

规范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建设管理、发展应用、生态培育和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定义,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省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大数据工作,推进公共数据平台建设和共享开放,促进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合理利用,推动大数据产业发展和安全保护。

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

- 发布:2021-12-15 生效:2022-02-01

促进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有序健康发展,明确大数据、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定义,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分类分级和共享开放管理,建立全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和开放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统筹管理,实行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数据安全保障。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

- 发布:2022-09-29 生效:2023-01-01

加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管理、开发应用、产业发展和安全保障,推进政务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省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规划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大数据发展,促进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和跨行业应用,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文化旅游、交通、金融、城市治理等领域大数据融合应用,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四川省数据条例

- 发布:2022-12-02 生效:2023-01-01

加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建立全省统一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和数据交易,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区域合作。

上海市数据条例

- 发布:2021-11-25 生效:2022-01-01

保护上海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与数据有关的权益,规范本市数据处理活动,加强个人信息特别保护,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体系和统一目录管理,推进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保障数据安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全市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实行数据工作与业务工作协同管理,鼓励建立首席数据官制度。

重庆市数据条例

- 发布:2022-03-30 生效:2022-07-01

规范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数据处理和安全管理、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数据要素市场培育、数据发展应用和区域协同等活动,明确数据、公共数据等定义,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开放和授权运营,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市数据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和区县数据主管部门分级负责,促进数据在经济发展、民生服务、城市治理中的应用,强化川渝数据合作。

江苏省数据条例

- 发布:2025-01-22 生效:2025-04-01

规范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发展、开发利用和安全保障等活动,明确数据持有、使用、经营权益,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授权运营机制,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动数据产业和应用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数据工作,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度和法律责任。

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

- 发布:2022-01-21 生效:2022-03-01

规范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收集、归集、存储、加工、传输、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管理活动,建设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建立无条件共享、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机制,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质量管控和安全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并将公共数据发展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

广东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

- 发布:2021-10-18 生效:2021-11-25

规范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的公共数据采集、使用、管理行为,明确公共数据、数源部门等定义,实行统一目录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省政务大数据中心,推进公共数据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有序开放,鼓励开发利用和数据交易,保障数据主体权益与数据安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机构为公共数据主管部门。

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促进条例

- 发布:2022-08-30 生效:2022-11-01

促进深圳经济特区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明确本条例适用于特区范围内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相关活动,统筹推进通信网络、算力、数字技术等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支持技术创新、产业集聚和多元化应用场景建设,深化开放合作并完善支撑保障措施,推动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推进并会同相关部门落实。

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 发布:2021-06-29 生效:2022-01-01

规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处理活动,明确个人数据保护中的告知同意、敏感与生物识别数据处理规则,建立公共数据目录、共享开放和分类管理制度,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落实数据安全责任制与法律责任,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开放流动和开发利用,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数据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由市网信部门和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监督管理。

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

- 发布:2019-08-29 生效:2019-10-01

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遵循需求导向、安全可控、分级分类、统一标准、便捷高效原则,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非开放三类,要求制定开放清单并通过统一开放平台提供数据,规范数据利用协议、数据质量、平台建设、行为记录、权益保护和利用监管,鼓励社会主体利用公共数据开展创新应用。

湖北省数据条例

- 发布:2025-07-31 生效:2025-07-31

2025年7月31日通过,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权益保护、资源管理、流通利用、产业发展、安全及相关保障措施,明确数据、公共数据、非公共数据等定义,规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享有数据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建立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实行公共数据统一目录管理和分类分级,推动数据流通交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强化数据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促进数字湖北建设。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2025-10-13 生效:2025-10-13

湖北省规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工作,明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机构、运营机构等定义,规定整体授权为主、逐步探索分领域或依场景授权的模式,要求建设统一授权运营平台、编制实施方案、依法确定运营机构,明确数据申请使用、加工处理、产品合规审核、登记发布和再开发要求,强化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

深圳市地方标准 数据交易合规评估规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2023-09-28 生效: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