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3-09-13 | 生效:2023-09-13

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实施细则

【摘要】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开放活动。公共数据按开放属性分为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和无条件开放三类,数据开放主体应编制开放目录并在统一的数据开放平台发布。有条件开放数据需经申请、审核、签订利用协议后使用。数据利用主体获取的数据不得提供给第三方或用于约定外目的。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建设运维。本细则自2023年9月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