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9-09 | 生效:2024-09-09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本办法适用于滨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市、县政府为授权主体,委托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授权运营单位按应用场景申请,经专家评审后签订协议。运营域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建设,不得新建运营通道。运营单位在域内加工数据,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主管部门开展年度评估,整改不到位的终止授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