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4-06-15 | 生效:2024-07-16

扬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相关活动。采用两级主体、分级授权模式,市政府授权数据主管部门试点确定一级运营主体,一级运营主体选择二级开发主体并签订授权协议。一级运营主体负责平台建设、数据加工和安全保障,二级开发主体依场景开发数据产品。授权运营平台是全市统一通道,各县市区不再单独建设。数据产品由市场定价。本办法自2024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