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2025-02-28 | 生效:2025-03-01
天津市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摘要】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登记活动。登记主体包括直接持有或管理公共数据资源的单位。市数据主管部门指定市级登记机构,区数据主管部门确定本区登记机构。登记平台作为统一入口,提供首次、变更、更正、注销登记服务,登记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核并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赋码。登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本细则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