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2004-08-28 | 生效:2005-04-01

电子签名法

【摘要】 本法确立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明确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义务与责任,要求保证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的专有性、控制性与改动可发现性,适用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及其他民事活动中需要确认身份与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场景,保障电子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