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发布:2021-07-30 | 生效:2021-09-01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
【摘要】 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涵盖公共通信、能源、交通、金融、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规定保护工作部门负责认定,运营者承担主体责任,须同步规划、建设、使用安全保护措施,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每年检测评估,优先采购安全可信产品,采购影响国家安全的须安全审查,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境内存储,违法可处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